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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回應風能太陽能劃為國有依據憲法規定新竹北埔房貸

【《財經》(博客,微博)綜合報道】據6月21日出版的中國青年報報道 “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所利用的風力風能、太陽能、降水和大氣成分等構成氣候環境的自然資源”,“氣候資源為國傢所有。”這一表述來源於6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原本隻是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條例迅速引發瞭公眾的猜想和調侃:如果風和陽光創造的效益也要劃分所有權,那麼風和陽光的所有者是誰,喝西北風,曬太陽是不是算在動用這個“主人”的東西?而業界人士更關心的是,《條例》的出臺是否意味著一些地區要收緊對風能和太陽能利用的審批?也有人質疑,《條例》從法理上來說是否站得住腳?引發公眾熱議的《條例》究竟要規范什麼?黑龍江省氣象局應急與減災處處長馬旭清說,氣候資源歸國傢所有,主要依據《憲法》中有關自然資源的規定。憲法第九條規定,自然資源屬於國傢所有,即全民所有。根據《條例》對氣候資源的定義,氣候資源屬於自然資源,所以氣候資源屬於國傢所有,即全民所有。而在長期從事國有資產和政府管制政策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信息部主任王軍看來,該條例中對氣候資源的界定不夠清晰,有待商榷。王軍認為,如果氣候資源是自然界中存在的風和太陽光,從立法層面和理論上來看,國傢有權力規定其為國有。但從人類的認識觀來說,若如此界定就顯得很荒唐。如果《條例》中的氣候資源是指通過探測和開發形成的風能和太陽能,所有權應歸因探測和開發付出時間和資金成本的一方所有,收為國有是不合理的。在王軍看來,確定某個事物的所有權,首先要是有形的不動產,且在物理層面上能夠控制和管理。王軍認為,風和太陽光是無形的,不適宜界定其所有權。此外,王軍還指出,《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傢所有,即全民所有。法條中,沒有涉及風能和太陽能是否歸國傢所有。王軍說,不能把風、太陽光和風能、太陽能用該條文中的一個“等”字代替:概況或省略的內容應與文中列舉項目為同一類。風和太陽光是無形物質,與礦產、森林等資源並非同類。據瞭解,除《憲法》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氣象法》中都沒有界定氣候資源是否該歸國傢所有。對於這一問題的界定,國內法律是空白。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教授王燦發認為,太陽能、風能與人們平常所指的自然資源應是有區別的,因為礦藏、水流、森林等資源是有限的,如果不進行規范,必定導致無序開發而枯竭。但風能和太陽能則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強行收歸國有沒有必要,它不會因為某個人使用而影響他人繼續享用。《條例》在網絡上引發的熱議還包括,“如果風能太陽能屬於國傢所有,以後太陽能熱水器是否也要收費?如果農民地裡的莊稼因為長時間沒有陽光或者受大風而受災減產。農民就可向其擁有者索賠,物權法不就有這樣的規定嗎?”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2-06-21/142710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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